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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後,對方未盡扶養義務

  • 發布日期:110-01-18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榮民因年事已高,想將名下不動產房屋以贈與方式過戶予兒子,並於辦理贈與登記時明確表示要求兒子每個月要負擔8千元之生活費用,讓其可以安穩生活且簽立贈與契約,兒子隨即答應。榮民於其子答應其願扶養伊要求後,立即辦理過戶,惟其子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卻未盡扶養義務,榮民該如何保障自己權利。

  1. 按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在本件案例中,榮民之贈與屬附負擔之贈與,然附負擔之贈與系指贈與契約之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故其子接受該贈與時,即應負擔對甲之扶養義務。
  2.  榮民(即贈與人)為擔心日後無人扶養照顧,要求其子(即受贈人)日後每個月需負擔甲之生活費用8千元。即贈與房屋一棟,榮民於兒子同意其要求後,故將名下房屋以贈與方式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兒子,惟兒子事後卻未依約定每月給付8000元之扶養費用,故榮民可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訴訟,撤銷其對兒子之贈與,要求兒子返還房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游蕙菁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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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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