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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行為與詐欺

  • 發布日期:106-04-14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情摘要:

一、王大海退休後,退休金及多年省吃儉用存有三百萬元積蓄,因為同鄉聚餐巧遇多年未見面
       之退休前同事胡祥前,閒聊中知悉胡祥前在大陸投資白楊木事業,胡祥前宣稱白楊木是大
       當局獎勵種植之樹種,現在在大陸租地種樹,數年後取代其他樹種為大陸政府收購,獲利
       將十分可觀,可以數倍回收等,胡祥前說目前如果資金充裕,可以再擴大租地種植樹木,
       王大海聽了十分心動,也有意投資,但是擔心受騙,所以和胡祥前相約到大陸看看胡祥前
       投資的實施情形,王大海到大陸後,胡祥前到機場接機,熱情招待食宿,帶王大海到投資
       租地現場看地,王大海看到胡祥前招攬的怪手正在現場整地,最後決定自己也投資一百萬
       元。
二、資金匯出後,不久,胡祥前就告知資金欠缺,先後以需要支付租地租金、整地費用、土地
       改良費用、工人工資、樹苗費用等等理由,要求王大海協助資金,王大海又陸續匯款二、
       三十萬元款項多次,先後又匯了一百萬元,總投資金額已新台幣二百萬元。隔了一年多聽
       胡祥前說大陸政策改變,將來白楊木樹種可能不一定是大陸當局一定回收之樹種,王大海
       聽聞十分擔心,又到大陸找胡祥前,胡祥前帶王大海去看種樹現場,王大海要胡祥前羅列
       所有投資款用處,胡祥前也列了明細表,密密麻麻詳列這一年多的所有支出,但沒有提出
       支出憑據,王大海覺得胡祥前騙他,擔心投資款項落空,向胡祥前索還所有投資款,胡祥
       前沒有錢可還,王大海就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告胡祥前詐欺,檢察官偵查後,以雙方為投
       資行為,查無胡祥前有其他欺騙行為,投資爭議應依民事程序解決等而為不起訴處分,王
       大海不服,向高檢署再議,再議亦遭駁回。王大海因投資款無法取回,以司法不公四處陳
       情。

研析意見:

一、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
       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
       對被害者有施用詐術,使被害者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二、上開案例王大海曾到大陸確認胡祥前所稱之投資,也確實有看到胡祥前就其投資白楊木有
       租地、整地及種植等行為,就這個部分,似難認定胡祥前有施用詐術騙取財物之情形。除
       非王大海能證明胡祥前有其他不實部分,例如證明胡祥前關於投資白楊木之說詞都是虛假
       不實,只是騙取利用王大海的錢而以投資種植樹木為藉口,才或許有可能成立詐欺罪之要
       件。
三、投資行為投資者應認識任何投資均有風險,不可能全部穩賺不賠,投資者在投資之初,往
       往都只聽到、或看到投資後的可能高額獲利,卻忽略可能的風險,而貿然投資,當風險發
       生致虧損時,投資者須自行負擔風險之損失。本案例中王大海與胡祥前關於共同投資行為
       並未簽訂任何投資契約書,所以當王大海想要取回投資款時,並無任何依據可循,只能透
       過雙方協商,但本件胡祥前已經將款項悉數用於墾地植樹,也沒有錢可以還給王大海,故
       投資行為在投資前宜將雙方約定內容,包括投資項目、投資金額、投資期間、獲利分配方
       式、虧損填補方式、財務會計帳務、投資資金如何控款等等,均以書面約定清楚,作為雙
       方依循之根據,以減少爭議。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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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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