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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錢或東西可以直接捐給慈善機構嗎?

  • 發布日期:105-06-17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老張是退役榮民,平日熱心公益早上起床以後,常常拿起掃把為社區的馬路打掃,社區人士都喜愛他,打掃時老張經常會撿到一些手錶、鋼筆、佛珠,甚至百元紙鈔,剛開始時,老張都會寫張表貼在公佈欄看是否有人認領,但是認領的人實在不多,日子一久,老張拾獲的東西和錢也累積不少的數目,老張非常困擾,於是向昔日軍中之同袍老趙詢問,怎麼處理較為恰當,老趙跟他說這些東西和錢不是我們的不可以貪,應該捐出去,老趙介紹他將東西和錢,捐到某個廟宇所組的慈善會,老張聽了之後覺得有道理,於是欣然同意,立即將相關的東西捐給慈善團體,慈善團體還發了一張善行可風之獎狀給老張,老張高興極了。問題是:老張有權將這些別人遺失的東西捐出去嗎?正確應該如何處理?

研析意見:

  依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無主物和遺失物的最大差別就在這個動產有沒有主人,如果這個動產是無主物,例如:從河海湖泊中捕獲的魚,或被主人拋棄的家具,或廢棄的報紙等,那麼法律上當事人以所有意思佔有這個無主的動產,就可變成它的所有權人,當然也沒有犯不犯法的問題。

  但是如這個動產是有主人的,也就是這個東西,原係是某人所有,只是因故喪失所有,例如:某甲在路上遺失的錢,某乙在公園椅子上休息,離開時忘了帶回去的皮包,此時這個動產只是遺失物,他還是有主人的,如果你將它佔為己有,就會成立刑法上侵占遺失物罪。另按遺失物(失去佔有之物)者,無拋棄權利之謂也,遺失物非無主物可比,故拾得遺失物人,應通知所有人並返還所有物,不得據為己有,設若不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拾得人應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拾得之物一並交存。

  以前述的案例研析,老張平日為社區打掃時撿到的錢、手錶、鋼筆等物並不是所謂無主物,而是遺失物,因此,老張聽從老趙之建議,將它捐給慈善機構,是將別人東西佔為己有來處分,縱然自己沒有據為己有或使用,但是仍然是犯法的行為,不值得鼓勵。

(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黃光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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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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