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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後自首判刑,嗣欲結束婚姻關係,是否要向法院訴請離婚?

  • 發布日期:105-06-17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甲經人介紹與欲來台灣謀生之大陸女士乙辦理假結婚,並收取不法利益新台幣若干元。乙來台後不知去向,甲日久怕引起麻煩及後遺症,乃向警方自首,嗣經花蓮地方法院判刑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甲為結束此一不實之婚姻,欲向乙訴請離婚。惟乙因涉性交易案件己遭遣送返回大陸。甲如欲解除與乙之婚姻關係,該如何處理?

研析意見:

榮民發生類似本件之案例已在台灣發生多起,徒增當事人不少之困擾,且多數人亦不知如何處理,往往耗費人力及金錢,故實有宣導之必要。 
假結婚因係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故婚姻難認合法成立。對於當事人間婚姻關係不成立者,自不得提起離婚之訴。至於因假結婚經自首經判刑確定者,依內政部於93年12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110540號函釋示:「依案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理由欄已明確記載莊坤先生與胡莉女士並無實質之婚姻關係,是以本案莊先生申請撤銷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依職權審認之,當事人無庸再向法院訴請民事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確定後,再憑辦撤銷結婚登記」可資參照辦理。 
是以兩造間之婚姻既然不成立,則當事人之一方於刑事判決確定後,自得向戶政機關為撤銷登記,毋庸再向法院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或離婚之訴。而戶政事務所亦應依照上述內政部之函示不得拒絕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之申請。

(花蓮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王政琬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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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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