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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為何?

  • 發布日期:107-02-02
  • 資料來源:法規會

1.強制執行之聲請:
  聲請遷讓房屋應檢附執行名義並繳納執行費,核算標準為依執行名義上所載租金x120x0.008或以課稅現值x
  0.008計算,並應檢附執行名義。
2.自動履行命令之核發:
  如審核無誤,法院將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債務人於命令送達後15日內自動履行,債權人並應將命令影本黏貼
  於標的門口,且應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是否已依命令履行。
3.現場履勘:
  如債務人屆期未履行,法院將定期至現場履勘。履勘當日債權人應與警局連絡派請管區員警至現場,並請鎖
  匠到場。
4.現場強制執行:
  如債務人仍未自動搬離,法院將定現場強制執行期日,債權人收受執行命令後仍應將該執行命令黏貼於標的
  門口,並事先連絡管區警員、鎖匠、錄影設備、搬運工、搬運器具等於執行期日到場,並覓妥保管債務人物
  品之地點(於債務人不在現場時)。現場執行期日如債務人在場則責令債務人自行取走或由搬運工人將之載至
  債務人所指定地點;如債務人不在場,則將屋內物品造具保管清冊後清空並置放於保管場所。若債務人所有
  物品均已搬離即可點交與債權人接管,自行換鎖。
5.遺留物之處置:
  至於遺留物品,債務人逾期不向債權人或保管人取回,法院將定期拍賣,惟此時拍賣所得將發還予債務人。
  如欲執行該筆價金仍需持執行名義另行提出聲請。
6.執行費用之計算:
  又於執行程序中所支出一切人力、物力耗費,債權人應將支出單據妥善保管,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得檢附相關
  資料向本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此裁定一經確定後,亦為執行名義,得另行向法院聲請執行,以資受
  償。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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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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