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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選擇夫妻財產制?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志玲與文俊要在下個月結婚,志玲自己有工作積蓄300萬元,爸爸要贈與登記給她一間價值800萬元的房子當作嫁妝以及婚後居住,媽媽則是送她價值100萬元的鑽石項鍊及手鐲戒指;而文俊是上班族,為了籌備婚禮,只有20萬元積蓄。志玲和文俊每月的薪水各4萬元,婚後打算繼續上班。志玲想知道該約定哪一種夫妻財產制比較好,所以詢問律師該怎麼選擇?

說明:

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方式約定並向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的話,就適用「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

我國約定財產制有「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兩種。「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不論婚前或婚後的財產,只要不是專供個人使用(如女用首飾、衣物)或贈與人特別書面聲明為個人所有的財產,全部都納入共同所有,夫妻一起花用。而「分別財產制」則是由夫妻各自保管自己結婚前以及結婚後之財產,各花各的。

早期女性常無職業收入,也無積蓄,若採用分別財產制常無保障,夫妻離異後真的只能「拿著一只皮箱」回娘家。
爲因應女性社會地位提升收入增加的時代,民國91年6月民法親屬編修正夫妻財產制,爲保障大多數未約定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就以分別財產制的架構設計「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並各自就其債務負清償責任;換言之,除非擔任債務之保證人,否則夫債妻不償。而且,不同於「約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如果夫妻離異或改約定其他財產制,就婚後財產的部份有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利;這項權利在「約定財產制」中不能主張。意思就是原則上財產少的可以向財產多的另外一方要求分配一半財產,此時一場慘烈的財產爭奪戰就會展開。財產多的一方絕對極力主張另一方如何對家庭無貢獻,應該縮減分配額;而主張受分配的一方,則是不斷主張另一方將財產藏匿而不提出。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財力相當,約定「分別財產制」或適用「法定財產制」都適當;但如果雙方財力狀況懸殊,站在財力強一方的立場,建議以約定「分別財產制」爲妥。至於未約定財產制的老夫老妻,若不想刻意驚動另一半,也應念在對方爲家庭貢獻心力的功勞,實在不需要特意要求更改夫妻財產制。坊間有關為避免妻子要償還丈夫債務,所以要改為「分別財產制」的觀念是錯的,在「法定財產制」下,除非夫妻擔任對方債務保證人,否則債務各自負擔,並不會受到牽連。

(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法律顧問張權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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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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