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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兒子施暴致人於死,父母連帶賠償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王姓榮民老來得子,從小驕縱溺愛,19歲仍遊手好閒,整日流連網咖,一日與人於網咖爭執,將15歲林姓少年拖至後巷痛毆後棄之不顧,當林姓少年父母晚間發現兒子遲未返家,至網咖尋人後才發現,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
林姓少年家屬,對王姓青年除了提出刑事告訴外,也同時對王姓青年及其父母提起民事損害償賠之訴訟,刑事部份仍在上訴中,民事部份則已由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為何殺人的刑事責任還沒有判決確定,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訴訟,卻已先刑事判決而確定?最高法院在本案的判決中,作出說明:根據歷審的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論王姓青年的犯意是在殺人,或者是在傷害,他毆打林姓少年致死是不爭的事實,就應該負起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王姓青年犯罪當時為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要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王姓青年與他的父母要連帶賠償林姓少年的父親新臺幣297萬元,母親285萬元及法定利息。


說明:

上述案例中,法律對於傷害所賦予的法律效果,可以分為刑事上刑罰的刑事責任與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兩種。

刑事責任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侵害到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就他的行為應對國家負責,由國家設置的權力機關,檢察官與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民事方面,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把人打死,不問是傷害致死或者殺人,在刑法上都是不法的犯罪行為,只是刑罰輕重的不同區別而已。

因此,只要不法的行為侵害到他人權利,在民事上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就是持這個觀點,讓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先行判決確定;至於刑事部份,對於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必須從嚴認定,方能使罰當其罪。

至於父母為何需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法律的依據是在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上引法條,王姓青年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就要負起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這種連帶賠償責任,是因為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人負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也就是有監督的職責。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法律就推定法定代理人有未盡監督的過失。法定代理人認為自己對於未成年人的監督並無疏懈,不必負賠償責任,就要自己舉證來證明。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黃偉欽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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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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