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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拾有價物品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有拾荒婦人在民眾住家空地撿走三雙雨鞋及四個紙箱,被當成小偷提起告訴,遭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判處拘役五天,若易科罰金需繳交五千元罰金。

本文:

地院指出,轄區內有婦人推車沿街拾荒,在民眾住家旁空地看到紙箱跟雨鞋,因覺得看起來很髒髒舊舊沒人要,沒想到撿回家後被告偷竊。但屋主表示,紙箱就放在住家旁邊,雖然空地沒有用圍籬圍起來,但物品並非隨便放在路上;此外,部分鄰居表示,經常有住戶的東西被該名婦人當作資源回收物拿走。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的動產者,構成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是犯竊盜罪,而有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或是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等行為,則可能構成同法第321條第1項的加重竊盜罪。

拾荒與竊盜只有一線之隔,應視行為人是否有竊盜犯意,如果在荒地撿拾物品當然是拾荒,但若在住家騎樓、或旁邊空地看到物品不告而取,由於所取走的物品具有價值,任意撿走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但由於婦人所竊取財物價值輕微,因此該院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判處拘役五天並可易科罰金。

(八德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孔令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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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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