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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老年給付之損害賠償問題

  • 發布日期:109-07-31
  • 資料來源:法規會

阿秀在公司服務快滿25年,打算期滿退休,最近卻發現在她最初進公司工作的前5年,公司都沒有未她投保勞保。阿秀擔心權益受損,應該如何向公司主張權益?

  1.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故雇主如未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導致勞工受有未能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損害者,雇主應就該損失金額負賠償責任。

  2. 而勞工在發現雇主未依法為其投保勞保時,是否就可以立刻請求雇主賠償?應該要在何時請求才屬適法?按勞工保險為強制保險,雇主如未為勞工辦理保險或將其退保,致勞工於退休時未能領取老年給付者,自屬侵害勞工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該老年給付之請求權,於勞工退休時始發生,其消滅時效應自斯時起算。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981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茲參照。因此,勞工即使在退休前,即已發現雇主有未依法為其投保之事實,而可能導致自己將來受有勞保老年給付減少之損失,但因為勞工是否可請領老年給付、可請領多少數額的老年給付等,均是要等到勞工退休時才會發生及知悉,從而勞工受到老年給付短少的損害、進而對雇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是在勞工退休時才發生。

  3. 按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由此可知,勞工在退休後,因受領勞保老年給付而知悉受到給付短少的損害,應自知悉時起2年內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才符合時效規定。倘若逾2年才向雇主要求賠償,則雇主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4. 準此,阿秀應該在退休後,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及計算受到損失的數額,並且應該在退休後2年內儘速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以確保在時效內合法提出主張。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馬傲秋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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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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