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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上轉貼他人文章的適法性

  • 發布日期:109-11-04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小莉時常在臉書上追蹤他人的文章,也會將喜歡的文章轉貼分享到自己粉絲頁。某天,朋友提醒小莉,未經同意擅自轉貼他人文章可能會有法律問題,小莉覺得不太明白,如果有註明文章出處來源,是不是就可以自由轉貼了呢?

  1.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而文章屬於語文著作範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又著作權法第10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以本件案例中小莉所轉貼的文章,創作者享有這些文章的著作權。
  2. 又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所謂著作人格權,是指著作人有公開發表著作的權利,也可以在著作上表示是自己的著作,並且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至於著作財產權,則包含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等權利。而與本件案例有關者,為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
  3. 所謂「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剪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而「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的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本件案例中,小莉在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下,以複製的方式轉貼他人文章,並且以公開傳輸方式提供給公眾閱覽,因此,可能已經涉嫌侵害文章著作人的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
  4. 至於轉貼文章之人,雖然有註明文章的來源出處,但並不當然構成合理使用,此二者是不同的概念。註明轉貼文章的來源出處,目的是證明自己沒有對外主張自己為文章的著作人,而沒有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人格權,但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就任意使用其著作的行為,仍然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如果要主張自己屬於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就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尤其必須注意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此,倘若小莉的粉絲頁是基於商業目的而為經營,其轉貼他人文章是為了吸引注意而增加商業活動機會,則可能無法構成合理使用;而即使小莉可證明自己是非營利目的之經營性質,但仍須衡量所轉貼的文章在整篇文章中所占的比例、質量等因素,才能決定是否可構成合理使用。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馬傲秋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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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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