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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文書

  • 發布日期:107-03-16
  • 資料來源:就養養護處

申請資格:

  1. 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屬安置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 (以下簡稱榮家) 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且健康狀況堪以行動之榮民。其為身心障礙者,須有親友之陪伴。 
  2. 前項就養榮民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除受其他法律或相關法規限制出境者外,須共同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已獲得其配偶同意或未成年子女有適當監護人,並出具經公證之同意書者,得單獨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申請程序:

  1.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於出境前向安置之榮家申請辦理,並依規定辦理有關出境事宜。 
  2. 榮家受理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案件,應於查證審核無誤後,即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輔導會、有關機關備查。 

檢附文件:

  1. 申請表。
  2.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親人同意贍養或共同居住之文件。
  3. 自願切結書。
  4. 榮民證。(榮家驗畢發還)
  5. 國民身分證。(榮家驗畢發還)
  6. 全戶戶籍謄本。
  7. 私人財產及債權、債務已自行處理完畢之切結書。
  8. 前述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資格2.之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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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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