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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名稱未修正)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一、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各該規定辦理:

(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經主管機關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得免為公告周知。

 (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之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二、前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至遲應於提法規會討論或會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前完成。

三、有關法律草案之公告周知,由各機關以公開於機關網站之方式為之;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仍依現行作法刊登於該院公報。

四、外界如於公告周知期間對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表達意見,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法律草案:各機關於報院審查時,應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陸、徵詢及協商程序之6-2與6-3及附表,敘明重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主要意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二)法規命令草案:請依法務部104年3月19日法律字第10403502840號函(如附件)辦理。

(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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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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