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6-02-07
- 資料來源: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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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概說-給兒童一個幸福希望的未來
一、《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共有192個締約國,確立了一項具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價值,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
二、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強化我國兒少權益保障 與國際接軌,2014年6月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三、 公約定義的兒童是指年齡18歲以下的每一個人,除非締約國的法律另有訂明。公約保障了兒童的生存和全面發展,使其免受剝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響,同時確保兒童有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另外,公約下的「兒童被捲入武裝衝突」和「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設定來文程序」3 部任擇協定書,分別於2002年1月18日、2月12日及2014年4月14日生效。
四、兒童權利公約全文共54條,其中超過40條係就兒童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項目予以規範,內容涵蓋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的權利、不受歧視的權利、兒童生存與發展權、身分權、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思想及信仰自由權、受教權、隱私權、社會安全應受保障的權利、司法保障權、家庭權、休息與休閒的權利等。
五、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則提出了四大指導原則,其分別為:
(一)禁止歧視原則。(二)兒童最佳利益唯一優先考量。(三)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四)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
六、兒童四大基本權利包括:
(一)生存權:每個兒童均有生存及發展的權利(第6條)。
(二)受保護權:兒童有權受到保護,遠離毒品,並免遭拐賣、經濟和性剝削(第32條及第35條)。
(三)發展權: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以充分發展其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養對人權、他人及自然環境的尊重及責任感(第28條及第29條)。
(四)參與權: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包括取得和分享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第13條)。
【影片說明】先經由簡報的形式介紹兒童權利公約,接著透過兒童與小狗的影片,看到陪伴小孩的不能只有電動玩具,因為有寵物的陪伴和不離不棄,讓小孩也能從中學習到替他人著想,並培養出愛心和耐心。
參、兒童權利公約條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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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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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pdf | 105-09-23 | 2246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pdf | 105-09-23 | 1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