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6-11-21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壹、法制作業常見錯誤
一、實質錯誤
(一)不得違背法律有關權限規定,將不屬於本機關之權責,於法規命令中規定得委託其他機關行使。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之委任及第16條第1項之委託,應以法規命令為依據,不得訂於組織法規中。
(三)原訂之行政規則擬改為法規命令,或原訂法規命令擬改為行政規則,均以訂定方式為之,並將原訂定之
行政規則停止適用或原訂定之法規命令廢止,不得逕以修正方式處理。
(四)現行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已予規範之事項,其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應循修正方式處理,不宜逕以訂
定、廢止案處理。
二、送立法院附件格式錯誤
(一)法規修正後,應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函送立法院查照。
(二)法規命令發布後,函送立法院查照所附總說明、逐條說明、修正總說明或修正條文對照表之標題,法規
名稱不應列有引號。
(三)法規命令送立法院查照所附總說明、逐條說明、修正總說明或修正條文對照表,應不再列有「草案」二
字。
(四)總說明所列之各要點後之括弧內應列「第○條」或「第○條及第○條」或「第○條至第○條」,不列「條文
第○條」或「條文第○條及第○條」或「條文第○條至第○條」。
(五)修正總說明所列之各要點後之括弧內應列「修正條文第○條」或「修正條文第○條及第○條」或「修正條文
第○條至第○條」。
(六)逐條說明之標題僅列「○○○法規」即可,其下不應增列「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或「訂定條文對照
表」、「條文」、「條文說明」等字。
(七)修正條文對照表應列「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三欄,不應將「修正條文」繕為「修正後
條文」,「現行條文」繕為「修正前條文」。
三、格式體例錯誤
(一)修正條文4條以上而未達該法規全部條文之二分之一,發布令應以修正「○○法規」部分條文列之。
(二)修正部分條文者,發布令所附之修正條文標題,應繕為「○○法規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三)修正法規條文在3條(含增訂條文)以下者,其發布令應以「修正『○○法規』第○條、第○條、第○條條
文」「附修正『○○法規』第○條、第○條、第○條條文」列之。
(四)法規修正時,有僅修正條文之附表,而條文本文未併同修正情形者,一律列於令文之末句,發布令文應
繕為「修正『○○法規』第○條、第○條條文及修正第○條之附表○」。
(五)法規之發布令文不應列「乙份」二字。
(六)廢止令不應附廢止理由及法規條文。
(七)發布令所附之條文邊不應劃線。
(八)經上級機關核定之法規條文,於發布時應將「(核定本)」之字樣刪除。
(九)法規(行政規則)名稱不應列有標點符號。
(十)修正條文列有款、目者,其「款」次及「目」次之數字,應分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第1項規定,冠
以一、二、三及(一)、(二)、(三)。
(十一)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應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條次。
(十二)除部分法律案有特殊考量,得另例外之處理外,修正法規既為全案修正,其修正條文應視同新訂定之
體例,原則上應將條次重新予以排列,不應出現「第○條之一」或「第○條 (刪除)」之條文。
(十三)修正法規既為全案修正,其末條條文應視同新訂定之體例,明定「本○○自發布日施行。」或「本○○自
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指定特定施行日期者)。
(十四)法規施行日期之規定,應列於末條。
四、一般文字體例錯誤
(一)法規於制(訂)定或修正時,涉及我國貨幣單位,一律採新臺幣為準,並應逐條冠以新臺幣,以利適
用。
(二)法規條文中之「新『台』幣」,應載為「新『臺』幣」。並請依法律統一用字表辦理。
(三)「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之條次,依法律統一用語表應繕為
「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九條」。
五、常見發布或下達錯誤:
(一)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之行政規則,應以下達「函」為之,誤以「書函」下達。
(二)誤將「全案修正案」,以「部分規定修正案」下達。
(三)下達函主旨所載之生效日期,漏列「中華民國」。
(四)下達函以即日生效者,誤載為「即日起生效」,應刪除「起」。
(五)修正名稱者,未於下達函加以敘明。
六、其他
(一)行政規則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加以修正,本係行政上之當然事項,故其末點不應載述「本要點得隨
時補充或修正」等文字。
(二)訂定行政規則應明確界定其規範性質屬性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或第2款之行政規則,不宜混
淆,以利適用。
(三)法規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如令、函、法規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等),應使用中
文數字,不應以阿拉伯數字書寫。
(四)行政規則名稱未使用本會全銜。
貳、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如附件1)。
二、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如附件2)。
三、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如附件3)。
四、法律統一用字表(如附件4)。
五、法律統一用語表(如附件5)。
六、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法規通報績效查核作業:
(一)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將於明(107)年辦理106年度之法規通報績效查核作業,有關書面評審
項目之法規網站內容即時性,其規定如下:
1.中文資料更新週期:公(發)布或下達日之翌日起7天內。
2.英文資料更新週期:除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5點第2項、第3項所定情形,依其規定時程辦理外,
更新週期於公(發)布或下達之日起3個月或經其上級機關同意展延之期限內。
(二)請各處於法令公(發)布或下達後,依上開規定期限通知法規會辦理法規網站資料更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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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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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作業常見錯誤應改正事項-附件1-5.odt | 113-12-12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