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1-09-12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備除役軍人眷屬證製發作業規定」辦理。
二、製發對象:依法退伍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眷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眷屬證:
(一)父母(養父母)。
(二)配偶。
(三)子女:未成年、成年未婚(含已離婚者)就讀政府立案大專院校或高中
(職),具有正式學籍(不含公費生及研究所),或未婚(含已離婚者)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申請眷屬證: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資料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辦理。
(一)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但榮民服務處得連結內
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二)國民身分證或有效居留證。
(三)成年子女需檢附學生證正本或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影印後歸還)。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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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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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證申請表.pdf | 112-10-17 | 3362 |
眷屬證申請表.odt | 112-10-17 | 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