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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後服務

  • 發布日期:111-03-02
  • 發布單位: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善後殯葬及遺管服務

輔導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亡故,因在臺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譽國民之家,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乙種,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殯葬事務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

壹、喪葬補助

申請就養喪補費所需資料

一、對象: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

二、承辦單位

    (一)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家)。

    (二)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三、檢附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二)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三)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四、申請期限:請於死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貳、遺產管理

單身亡故榮民大陸親屬遺產繼承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法繼承編

二、辦理單位:輔導會所屬各榮民服務處及榮譽國民之家

三、申請繼承資格:

  符合我國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四、申請繼承程序:

(一)由在臺受託人(即代理人)向大陸地區繼承人住所之省、市(縣、市)公證處,申辦「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各二份。

(二)再由受託人將大陸地區寄來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正本持往海基會(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南區服務處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4樓;中區服務處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5號自強樓1樓)驗證,並各取得證明。

(三)檢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逕洽故者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領「除戶謄本」。

(四)再檢具上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除戶謄本及填妥「親屬繼承系統表」各一份,向亡故榮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具狀聲請繼承表示(應以全部繼承人為聲請人,受託人為代理人,且應於亡故之日起三年內聲請,逾期視同拋棄繼承),並經法院裁定繼承「繼承准予備查」(核發通知書或函)。

(五)以上步驟均完成後,即檢送全部證件,向故員「法定遺產管理人」(故員戶籍地之榮民服務處或榮譽國民之家),提出遺產繼承申請案。

(六)各項繼承證明文件,經遺產管理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作實質審查合於規定後,待「公示催告」期滿(法院裁定一年以上)完成「清償債權」及繼承期限(三年)屆滿,並完成「交付遺贈物」後,始由遺產管理機構通知代理人切結具領,並保證將故員全部遺款(含不動產拍賣款)及骨灰(土葬者,自負墓園管理責任)送交大陸真正繼承人(每人繼承限額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惟配偶繼承金額不限)。

五、申請繼承應備證件(原本)

(一)親屬關係公證書。

(二)委託公證書。

(三)海基會驗證證明(二種)。

(四)故員除戶謄本(向亡故榮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具狀聲請繼承表示)。

(五)親屬繼承系統表。

(六)法院准予備查通知(函)。

(七)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八)申請書

(九)切結書、保證書

(十)領據

上列(八)至(十)表格文件可向遺產管理機構索取。

參、骨灰發還

依據輔導會「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另開新視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