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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條文

  • 發布日期:108-06-14
  • 發布單位:臺南榮譽國民之家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第五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
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
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
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第十一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