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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條件

  • 發布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南榮譽國民之家

一、榮民

 (一)榮民一般安養公(自)費、失能(智)養護公(自)費:榮民年滿61歲。

 (二)榮民與配偶共同安養公(自)費:榮民年滿61歲、配偶需年滿50歲身心狀況正常,在台設有戶籍或經核定定居、居留,無法定傳染病,能自理生活者。

 (三)失能榮民自費養護: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需長期養護者。

 (四)失智榮民公(自費):失智鑑定中度以上、巴氏量表評分81分以上者。

二、111年接受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公費養護

  (一) 臺南市列冊低收入戶失能老人。

  (二) 臺南市列冊中低收入戶重度失能、1.5倍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重度失能老人。

  (三) 符合以上身份並需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轉介。

三、民眾

  (一) 年滿65歲。

  (二)自費安養、與配偶共同安養、自費養護或失智。

  (三)在台設有戶籍或經核定定居、居留,無法定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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