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 |
| 副訓練師 | |
| 1名(資訊應用職類)(得依需要列候補1至2人,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 |
| 一、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五條所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具有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五)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 (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二年。 (八)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七年。 (九)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 (十)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 (十一)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二)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二、無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七)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違反職務或有其他不適任之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屬情節重大。 三、專業性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畢業。 (二)須有以下之一與應聘職類相關實務工作經驗2年以上即可: 1.程式設計(Python或Java或網站開發等)。 2.資料庫相關應用與大數據處理(熟悉SQL語言)。 3.AI/機器學習相關領域。 4.弱電相關工程。 5.通信網路相關領域。 (三)具與應聘專業相關國內資訊類技術士證照乙級(含)以上或國際認證者尤佳。 (四)可提供相關作品集或相關獲獎獎項者尤佳。 (五)具相關教學經驗者尤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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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負責教學班隊教育訓練、教務及教學行政等業務。 二、辦理班隊教材、訓練場地、機具設施等規劃及創新。 三、負責班隊教室、工場設備(施)、器材維護管理。 四、負責各項訓練材料、經費申請,及管制運用作業。 五、負責教學班隊學員輔導有關事宜。 六、輪值職訓中心日間值勤人員。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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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中心所屬八德訓練場(桃園市政府公教人員訓練中心(含警訓中心))及中心本部(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 | |
1. 請於115年4月30日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榮民證、學歷證明及相關證照文件影本,掛號寄達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人事室張主任收(電話03-3321224分機111),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副訓練師」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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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3-30 | |
| 115-04-30 | |
| 115-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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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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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補公告.pdf | 115-03-27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