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3-08-12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一、退休軍公教人員支領各種月退休俸(金),赴大陸地區超過183天者,均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及各退撫法令暫停發給,軍公教作法一致。
二、本會定期與內政部移民署進行領俸人員資料查驗,惟經由大陸地區轉機赴其他國家者,無法透過與內政部移民署查驗獲知,必須聯絡其本人或在臺親友知悉最新動態。本會為維護領俸人員權益,故主動進行資料驗證核實發給,乃於113年7月29日通報請各榮服處運用服務體系掌握渠等服務現況,倘已離開大陸地區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轉機證明),本會立即辦理恢復退休俸。此為更「主動服務、簡政便民」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