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9-11-03
- 資料來源:統計資訊處
一、輔導對象類
配合募兵制的推動,輔導會規劃退除役官兵「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 條之1 訂定,將「退除役官兵」分為兩類,並經行政院定自105 年3 月1 日施行。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榮譽國民)
依法退伍並領有榮譽國民證之人員,區分為軍官、士官兵。
- 資深: 指民國23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榮民。
- 在台入伍: 指民國24年以後出生之榮民。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服役4至未滿10年)
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 條之1 所訂定,係指志願服役4 年以上未滿10 年者,依服役年資區分一至六級,提供6 年至16 年不等之輔導期限。
(三)榮眷
係指本會輔導法令規定規範之主要輔導對象,以榮民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計算。
(四)國軍戰訓或因公殞命人員遺族
依民國98年4月29日修正之「兵役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國軍戰訓或因公殞命人員之遺族,比照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本會妥善照顧,行政院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二、人(次)數統計類
(一)安置人數
指本會成立至某一特定時間或在某一段時間內,經本會首次安置之退除役官兵(眷)人數。
(二)安置分類人數
本會成立至某一特定時間或在某一段時間內,經本會首次安置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等之退除役官兵(眷)人數。
(三)安置人次
指本會成立至某一特定時間或在某一段時間內,接受本會輔導安置之退除役官兵(眷)總共安置之次數。
(四)調整人次
指本會成立至某一特定時間或在某一段時間內,業安置會內及外介就業、訓練安置、就醫、就養做同類同性質,安置不同單位間調動之次數。
三、就業類
(一)創業(會內)就業
指安置在本會暨會屬機構、投資之民營公司,擔任職員、工友、農場場員、工廠廠員、工程隊員等職務。
- 職員
指安置於本會暨附屬機構及投資之民營公司之職員。 - 技警工役
指安置於本會及適用勞動基準法附屬機構在行政部門擔任事務性質工作之技工、司機、工友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警衛等人員。 - 一般安置
安置本會適用勞動基準法附屬機構,除職員以外工作人員,如工廠廠員、農場場員、林業隊員、工程隊員等生產性工作人員。
(二)介紹(會外)就業
指在會外擔任公職或經本會輔導至民營機構、學校、社團等單位就業之退除役官兵。
四、就醫類
(一)門診人次
病患至本會各醫療機構各病科診治,經掛號後使用其病歷表的次數。
(二)住院人次
指某一特定期間病患入院的總次數。
(三)住院人日
指住院治療病患住院的日數。
(四)平均住院日數
指在一特定時間內,住院病患平均住院的日數,即:平均住院日數=住院總人日/住院總人次
(五)占床率
- 指各醫療機構在某一特定期間內病患使用床位占所有病床的比率,即,
- 月占床率=當月住院總人日數/月底現有病床數×全月日數× 100
- 年占床率=當年住院總人日數/平均每月底現有病床數×全年日數× 100
(六)被保險人與眷屬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範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七)非健保病人
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醫人員。
(八)康復之家
收容精神穩定、無嚴重生理疾病,經精神專科醫生診斷需復健治療之精神病患者。
(九)護理之家
收容病情穩定之重度殘障,無積極治療需求,但需技術性護理服務特殊項目服務者
五、就養類
本會設立榮譽國民之家,以公費或自費方式安置需要照顧之榮民,謂之就養。
(一)公費就養
公費就養凡年滿61歲因年老病殘、孤苦無依、無謀生能力之榮民,以及經鑑定之義務役傷殘人員,由本會依輔導條例安置「榮譽國民之家」安養。
(二)自費安養
- 榮民自費安養
- 年滿61歲以上。
- 在在台無配偶,或經在台配偶書立切結同意。但有特殊情形,並自行書立切結者,不在此限。
- 無子女或子女成年具謀生能力。
- 身心狀況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 榮民夫婦自費安養
- 榮民須年滿61歲,配偶年滿50歲以上者。
- 無子女或子女無扶養能力,經榮服處(或榮民安養中心、榮家)訪查屬實者。
- 夫婦身心狀況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能自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三)失能(智)榮民自費養護
- 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屬中度以上失智症,須長期照顧,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申請自費安養、養護之榮民(或配偶)因患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疾病,而不予同意者,經治療不具傳染性,得檢具證明再提申請。
六、就學類
本會為使有志向學之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就讀國內大專校院者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就讀國外研究所者學雜費補助,具有中低(低)收入戶資格者,另發給就學生活津貼。
七、退除給與類
(一)月退除役給與
指退伍後依規定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大陸半俸等俸給者。
(二)一次退除役金
指退伍後依規定支領一次退伍金,一次固定金額給與,及已領資助金等官兵。
(三)無給退除
指不發退除役給與之退除役官兵。
(四)其他
指外職停役等退除給與及退除給與不詳之退除役官兵。
八、職技訓練類
本會為配合就業輔導及國家建設之需要,由本會訓練中心或與其他專業機構對退除役官兵及其子女施以專業教育及專業技術人力之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