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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行規定,領退休俸榮民過世,其配偶可領「半俸」,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餘額退伍金」。若榮民於配偶亡故後再娶大陸配偶(已取得身分證),如將來過世,能否讓再婚配偶不必經過前妻子女同意,直接成為餘額退伍金的領取人。

類別: 退除給付
問題: 按現行規定,領退休俸榮民過世,其配偶可領「半俸」,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餘額退伍金」。若榮民於配偶亡故後再娶大陸配偶(已取得身分證),如將來過世,能否讓再婚配偶不必經過前妻子女同意,直接成為餘額退伍金的領取人。
答覆:

(一)本會自102年11月1日起承接國防部退除給付發放業務,有關給與核定權責與法規、政策之釐定等,仍屬該部主政。查國防部主管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規定,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餘額退伍金」),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半俸。至配偶與同一順序遺族請領一次撫慰金或改支半俸無法達成協議,國防部令頒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第15點,則規定得以個別「應繼分」方式計發一次撫慰金。

(二)綜上,配偶依法並無優先享有半俸繼承權利。國防部為避免遺族因協議糾紛衍生爭議,已修法明定配偶與同一順序遺族倘無法協調選擇領取撫慰金或半俸時,由配偶與其他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給與種類,按比例領取;亦即,配偶得按比例領取二分之一半俸,其他遺族則平均領受二分之一撫慰金。以上修法規定業經立法院102年5月完成初審,俟完成立法程序後,即可依新規定發給。

發布日期: 104-12-31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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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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