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6-17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甲用分期付款替兒子買了一部轎車,但因兒子支出龐大,沒錢繳納分期款,有一天下樓要開車時,發現車子不見了,地面上留了幾個大字:「你沒有繳分期款,又找不到你,我們將你的車子拖回公司,請你與我們聯絡,國豐汽車公司」,汽車公司是不是可以因某甲未繳納分期款,就將車子拖回?
研析意見:
依「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買車子時,買受人只是先占有及使用車子,出賣人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要到付清分期款時,才取得汽車的所有權,且如買受人不依約償還價款,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時,出賣人可以取回汽車,這些契約的內容,都會記載在雙方簽訂的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內,所以,汽車公司因某甲未繳納分期款而取回汽車是法律所允許的。
(臺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廖頌熙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