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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債,對負責人是否應負責?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大富有限公司向誠實有限公司購買電腦乙批,並開立大富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給付買賣價金,嗣經誠實公司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經查證後發現大富公司名下並無任何資產,但該公司負責人張大富則擁有數筆不動產及鉅額存款,誠實公司得否請求張大富本人清償借款?

研析意見:

一、凡權利都有其主體,人為權利之主體,在民法上分為自然人與法人。其中自然人即如你、我如此活生生之人;法人,則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創設,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依私法而設立之法人為私法人,得再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前者係以社員為其成立基礎之法人(人的組織體),如華碩電腦公司、台新銀行等;後者則係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的法人(財產組織體),如行天宮、長庚紀念醫院、文化大學等,法人除因法律限制和性質上專屬於自然人外(例如婚姻),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與一般自然人並無多大差異。

二、因此公司有其獨立法人格,與一般自然人係不同之法人格,正如同自然人中林一負債,不應令張三負責,係同道理,故公司負債,除非公司負責人有擔任保證人、背書人等情,否則在法律上,公司負責人亦不應負責。所以在本案例中大富有限公司所開立的支票退票,除非其負責人張大富有擔任保證人或背書人,否則其在法律上仍毋庸負責。

三、由上之分析可知,欲與公司交易時,最好請該公司負責人擔任保證人或票據背書人,如此始能多一層保障。

(員山榮民醫院法律顧問林國漳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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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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