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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李某某與陳某某同在某公司上班,某日上班時間內李某某突然感到身體不適,陳某某發現後緊急將李某某送至醫院,經醫生診斷後,認李某某係屬輕微中風,需住院治療,陳某某協助辦好住院手續後,即返回公司上班。至下班後,陳某某欲前往醫院探視李某某,因此未搭乘公司之交通車,而改搭張某某便車前去,豈料途中與他車發生碰撞,導致張某某與陳某某均受傷送醫。

研析意見: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上開條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原因所發生之意外災害,亦即職業災害之認定,須以「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為判斷。本案例李某某、陳某某及張某某所生情況是否均屬職業災害,而得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分述如下:

(一)李某某部分:
    依內政部76年1月27日(76)台內勞字第474808號函釋:傷病如證明與工作具有因果關係者,仍屬職業災害。準此,李某某於上班時間內發生輕微中風,如該病症足以證明與工作具有因果關係,即屬職業災害,其治療、休養期間,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請求公司給予公傷病假。

(二)陳某某部分:
    依內政部74年8月29日(74)台內勞字第339902號函釋:勞工下班改搭他人便車受傷,不以職業災害論。準此,陳某某於下班後不乘公司之交通車,而改搭張某某便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乙節,因公司既已提供為執行職務所需之交通工具,而陳某某自行放棄,改搭他人便車於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即難以職業災害論。惟雇主應酌情予以照顧。

(三)張某某部分:
    依內政部75年6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釋: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應屬職業災害。就此,上揭函進一步明示,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準此,張某某下班駕車返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如屬必經之途,且非出於個人違反法令之行為,即應屬職業災害;反之,如非必經之途,或係出於張某某個人違反法令之行為,則非屬職業災害。

(訓練中心法律顧問袁健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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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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