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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墾山坡地,小心挨罰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李姓榮民夫婦子女成年後各自成家,且都未與之同住,李先生夫婦嚮往山居生活甚久,以往為了子女求學方便,居住於都市鬧區中,現在子女離家,又想起這個多年來的願望,希望能遠離塵囂,享受田園之樂,於是計劃購買一塊山坡地,希望在山上蓋間小木屋,並在四周種植果樹、蔬菜;飼養雞鴨,過著無憂無慮的自給自足生活。
經過多方尋覓,終於如願在高雄縣桃源鄉購得一塊山坡地,於是開始僱工伐木整地,準備搭建屋舍,希望完成多年來的夢想。正當工人陸續開挖整地之際,警察人員接獲民眾檢舉,上山查訪,認為目前狀況有違法的情事,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辦終結,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依法將李先生提起公訴,最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研析意見:

為什麼在自己土地整建會遭法院判刑?因為李先生所購買的山坡地,屬於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稱之山坡地,李先生即為水土保持法第4條所稱的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但是,李先生沒有依照相關規定程序辦理,即私自開始施工整地,這樣的行為會破壞水土保持涵養功能,容易導致水土流失,即大家所稱的土石流,每逢颱風豪雨,導致下游居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
因此法院依水土保持法第32條「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考量李先生犯行輕微,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黃偉欽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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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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