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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憩區發生意外時之有關自身權益維護法律常識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1、遊客某甲進入某遊憩區旅遊時,因走捷徑不慎滑下斜坡,造成腿部骨折,然因遊憩區地處偏遠,隨即緊急派遣專車送至最近醫院急診及檢查,後遊客某甲返回住所附件醫院住院開刀治療與復健,於六個月後完全復原,始將門票、診斷證明、醫療收據時身分證件等,交遊憩區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出險。
2、該遊憩區於事件發生後,即向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公司備案,在遊客復原後取得遊客提供各項求償資料,交保險公司辦理出險,經保險公司核賠醫療費用4萬3千餘元。
3、遊客某甲對其受傷期間不能正常工作,希請求工作損害賠償,然因未能提出工作損失證明,未獲得此項之賠償。

研析意見:

1、各遊憩區為分擔經營風險,多數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範,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並需對其所提供服務所生之損害負連帶負賠償責任。按前述所稱之損害,應包含醫療、復健、工作損失、財物或其他因而產生之損失等,均屬業主應賠償範圍。
2、依民法規範,請求損害賠償需由請求人負舉證之責任,提供所受損失之相關依據,例如請求醫療費用賠償需檢具診斷證明、醫療及復健收據等;請求工作損失賠償則需在在職證明與因而損失工作收入金額等之證明。本案由保險公司依據與業主所訂之保險合約對受害人賠償各項醫療與復健費用,然對缺乏舉證之工作損失則未給予賠償。
3、遊憩區業主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第八條對受害者進行損害賠償,保險公司則依據業主之責任履行賠償義務。遊客之自我傷害、自身疾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業主之原因而受損害者,則不屬業主賠償責任。

(清境農場法律顧問涂芳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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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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