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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手機別據為私有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李先生一日在餐廳用餐時,發現在椅子上遺留一支手機,剛好最近唸高中的兒子一直嫌之前辦給他的零元手機太陽春,吵著要好一點的新手機,撿到的手機看起來還蠻高檔的,就想說交給兒子去用,把手機sim卡換過,應該失主也找不到吧,沒想到過沒多久,警察就找上門,原來是失主後來報警,警方透過電信業者及手機的出廠編號,查出兒子的sim卡使用那支手機而找上門來,並告知李先生違反侵占遺失物罪。

研析意見:

撿到他人的遺失物,民法第803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所以撿到遺失物的人,千萬不可偷偷據為私有。若知道這東西是誰遺失的,就要通知所有人前來領回。若不知道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住址不明,就要作招領的動作,也就是廣貼招領的廣告或者登報招領等等。或直接將撿到的東西送到警察派出所去招領。遺失物所有人在招領的六個月期內未出面向警局領回,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收受遺失物交存的警方應將遺失物或者不適於保管的遺失物先予拍賣所得的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但撿到遺失物若不歸還所有人或者不依民法所規定的程序來處理,顯然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要依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來處罰,刑罰最高是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另若撿到的是手機,還要注意「電信法」的相關規定。依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撿到他人遺失的手機,用原有的sim卡撥打電話便是「盜用」。處罰會較單純侵占遺失物重的多。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歐陽志宏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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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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