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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拒繳管理費,管委會可否強制禁用停車場?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社區管理委員會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成立5個多月來,有部分住戶不肯繳納管理費。如寄存證信函催繳而住戶不來領取掛號郵件或包裹,是否已發生催繳效力?社區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權禁止不繳管理費者到其停車場停放車輛?

研析意見: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納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有明文規定。因此如遇住戶拒繳管理費,必須由管理委員先發函催告,經催告期間經過後,住戶仍拒繳納時,才能訴諸法律,而催繳信函最常用的即是以存證信函通知。

二、郵差在投遞掛號信件時,若交由大廈管理員代收,如果管理員收受信件時已在回執蓋用管理會名義印戳並由管理會簽名,在實務上認管理會係大廈住戶之受雇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視為已向本人送達而生催告效果,住戶縱使拒領信件亦不受影響。

三、管理委員會既只能循法律途徑請求住戶繳納管理費,自無權禁止該住戶在其所有的停車位停放車輛,更不能以強暴脅迫之方式為之,否則是會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不可不慎。

(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游蕙菁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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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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