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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原因遭公司解僱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王員退伍後,在中型企業公司任職,日前不知為何遭老闆解僱想向榮服處來尋求法律協助。

研析意見:

一、因解僱問題所依據的相關法規及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一) 因勞工在職場上常處於弱勢,為了保障勞工權益,故有制定「勞動基準法」,使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獲得最基本之保障。符合該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其終止之合法事由歸納如下: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六、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七、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八、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九、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十、勞工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十一、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又雇主之解雇事由為以上歸納事由第一項至第五項時,雇主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期間之規定,並依同法第17條之規定給予勞工資遣費。

(二)茲建議:
1、王員若非依上面歸納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則其終止不生效力,王員可主張勞動關係仍繼續存在,而請求雇主繼續給付薪資,或另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向雇主主張終止勞動契約而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2、同時本處也設有就業服務站,也會竭誠為王員來效勞。

(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簡承佑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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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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