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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店面購買商品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中年的老王在工作上急需一個32G隨身碟,用來備份公司電腦裡的重要資料,平日對3C電子產品全無研究的他只好到離住家最近的一家電子產品店詢問關於隨身碟的事情,店家隨即拿出一個產品,表明這是店裡唯一剩下的型號,其他的都賣光了,老王情急之下只好掏出八百元買下,隔天到公司給總務報帳時,方才得知昨天買到的隨身碟是電腦手機互轉的兩用式型號,價格比一般電腦用的貴了一倍,總務表示這不符公司的需求,要老王回去退貨,並表示只要七日內店家都須無條件退貨,請問老王是否能據此順利退貨?

研析意見: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同法第十九條之一:「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蓋文中所述之「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係指上開消保法規範之「無條件解約權」,亦即「無條件退貨權」,惟此無條件解約權,僅侷限於「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兩種情形。依消保法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消費者……十、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十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此七日內無條件解約權,需是在消費者無法實際看到、摸到、檢視商品實體的情況(郵購買賣),或是在未經消費者同意而被動受推銷、因時間短促考量不周而購買之商品(訪問買賣),始得適用。

蓋本件案例情形,老王係主動前去實體店面選購電子產品,並不符合消保法無條件解約權之條件,其雖係因對該類產品未有深究而致購入不符所需的商品,但仍不得將此個人失誤轉嫁予商家,老王若想退換貨,需與該商家溝通、視其是否同意,並依雙方對此情形的處理是否達到共識而定,不得逕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要求商家無條件解約退款,但老王若係以該購入之產品有損壞或瑕疵之情形而欲退換貨,因其係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負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買受人)即可據以向店家請求退換貨或賠償。

(宜蘭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李蒼棟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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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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