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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庭暴力說不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甲君與大陸配偶乙君結婚數年無育有子女,甲君與前配偶育有四名子女,並與前配偶二名兒子同住,前妻偶爾會至住處探望子、孫子女及甲君,惟近期二名兒子時與甲君有口角並毆打甲君,請問甲君該怎麼辦?

說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之規定,所謂的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虐待、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等,任何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皆屬之,而依同法第三條之規定,配偶及直系血親皆屬於家庭成員之範圍,因此二名兒子毆打甲君之行為已符合家庭暴力的要件,甲君可向各地方所設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絡,以取得醫療、心理、法律、緊急庇護等方面的協助。同時,甲君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然而因為等待核發通常保護令的時間較長,若法院經審查認為有急迫危險時,亦可於四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即可依具體狀況定保護令之內容,例如禁止二名兒子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命二名兒子遷出住居所或是遠離甲君住居所等,如二名兒子違反保護令之內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的規定,可對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廖訟熙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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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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