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消費爭議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王美女向來喜買高級進口化妝品,某日向上門推銷化妝品之人購買化妝品,不料塗抹後,竟然出現皮膚潰爛情形,經送驗發現化妝品內含有未經核准之成分,王美女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說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者,不在此限。從而,依上開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王美女可依同法第43條第一項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申訴,如未能獲得妥適之處理,得向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申請調解。

(彰化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6155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