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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貪瀆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本文:

老吳近娶了個大陸老婆,移民署官員來家中執行查訪工作時,吳太太突然塞了個紅包給移民署官員,為移民署官員當場拒絕,吳太太有何刑責?

說明:

按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具有金錢性質的賄賂,依刑法第121條第1項的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仟元以下罰金。如果是以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賄賂,依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仟元以下罰金;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致送「紅包」或其他不正利益,則依刑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送「紅包」要求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的行為始處罰犯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對於不違背職務的賄賂罪,同法第11條第2項係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下罰金。吳太太塞紅包之行為,核情節應視其是有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僅係單純為求心安而依上揭各該法條論處。

(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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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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