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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察人可否擔任公司清算人?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一、案例探討:公司監察人可否擔任公司清算人?
二、監察人職責。
三、監察人之功能
四、公司法第322條、第324條、第326條。
五、案例結論。

說明:

一、案例探討:
某甲為A公司之監察人,經公司股東會議選為清算人,是否適法?

二、監察人之職責:
(一)監察人單獨行使監察權(公司法§221)、調查公司設立經過(公司法§146)、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法§218)、查核公司會計表冊(公司法§219)、通知董事會停止其違法行為(公司法§218-2)、公司發行新股時查核財產出資(公司法§274)、審查清算人就任時所造具之會計表冊(公司法§326)及審查清算表冊(公司法§331)。
(二)特定情形下,監察人具公司代表權(公司法§213、218II、219II;214、418)。
(三)股東會召集權(公司法§220、245)。
(四)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公司法§218、218-2)。

三、監察人之功能:
我國監察人之功能為負責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及公司會計之審計,其獨立性至顯重要。

四、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第324條規定:
「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
第236條規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案例結論:
惟按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222 條及第32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監察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常設之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與公司會計之審核,故公司法第222 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以期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並杜流弊。另依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及第331 條第1 項規定,監察人於公司清算中因尚負責審查清算人造具之會計表冊,故亦應認監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冀以維持監察機關之獨立與超然。準此,監察人應不得兼任公司之清算人。(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7號裁定)

(苗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陳淑芬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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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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