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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立手術同意書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若須為病人施行手術,惟該病人不識字,則手術同意書應如何簽立?

專題本文:

一、按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二、又,依衛生署93年10月22日公告「醫療機構實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三、簽署手術同意書(一)3.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得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惟應有二名見證人。

三、若病人不識字但意識清楚,仍應向病人為實質之說明,並由其在手術同意書上以指印代替簽名,並由二名見證人在其指印旁簽名證明是該病人之指印。

四、另醫療法第63條規定:…病人無法親自簽具者,應取得法定代理人、親屬關係人之同意。因此為求周延,對不識字之病人所簽署之同意書,建議可留二個同意人之欄位,一個欄位由病人本人蓋指印(並由二名見證人簽名見證指印),另一同意人欄位則由其配偶或親屬簽名,另留二位見證人欄位。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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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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