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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淺談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胖妹小花在暑假後預備要升國中三年級,為了開學後可以存到一筆足夠的金錢來買中意已久的名牌服飾及超炫手機,遂決定充分運用自己的專長、架設了一個專屬網站,並在未告知班花小玉的情形下,利用網頁虛擬空間Po上小玉美美的沙龍照,謊稱是自己最近新拍的照片,藉以吸引網友與其交往;並在與網友網交一個月後,進一步明示加暗示網友:可以陪其過夜,而且一次只收成本價新台幣2000元!網友欣然赴約,雖然在發現小花的恐龍樣貌後有些失望,但仍決定與其歡宵一夜,並支付了新台幣2000元;請問小花的行為有無觸犯法律?花錢消費的網友是否有觸犯法律?

專題本文:

壹、民事責任部分:

胖妹小花在未徵得班花小玉的同意下,自行將小玉的沙龍玉照Po在網頁上,此行為因侵犯小玉的〝肖像權〞(肖像權屬於人格法益的一種),因此小花已經違反民法第十八條,小玉得請求法院命小花除去此侵害(例如立刻將小玉之照片撤下),並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因名譽、健康(例如因此得憂鬱症)等人格法益受侵害,而請求小花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此慰撫金之金額多寡應依受害程度、加害者與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資力綜合判斷;若小玉心中尚覺名譽因此受到嚴重侵害,亦得請求小花採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網或登報刊載道歉啟事等等。

貳、刑事責任部分:

一、未滿十八歲(實際上應是未滿十六歲)的胖妹小花利用自己架設的網站,刊登小玉美美的沙龍照,藉以吸引網友與之交往,並釋放可以與之進行性交易的訊息,小花此等行為,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以電腦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不過因小花未滿十六歲,依照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二、胖妹小花在網路上擅自使用小玉之照片,並宣稱該照片為其本人,以此散布性交易之訊息,將使不特定人誤信小玉為性交易之對象,依照一般社會常情,此舉將對小玉之名譽造成嚴重損害,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不過因小花未滿十六歲,依照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另外關於花錢消費的網友,因與未滿十六歲的小花進行性交易,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回歸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網友亦未滿十八歲,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之規定,仍是觸法行為,只不過可獲得減輕刑罰或免除其刑。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律顧問郭美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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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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