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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受辱應如何救濟?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若醫護人員於救治病患過程中,因病患家屬無法接受病患不治,而於病房走道間大罵醫護人員「你們這些垃圾、廢物」,且不讓醫護人員離開,醫護人員應如何救濟?

專題本文:

一、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病患家屬在病房走道間公眾得進出聽聞之公共空間辱罵醫護人員「垃圾」、「廢物」,而「垃圾」、「廢物」有貶抑人格之意,故醫護人員得對病患家屬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

二、次按刑法第314條規定,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故若欲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六個月提出。

三、又,如造成醫護人員名譽受損,亦可依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等規定,請求病患家屬賠償損害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而此請求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應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時起兩年內為之。

四、另,醫療法第24條及106條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若病患家屬之辱罵且不讓醫護人員離開之行為已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例如使醫護人員無法診治其他病患),並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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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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