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本票裁定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老陳因為投資需求而向鄰居老張借100萬,約定1年後還款,老張即要求老陳簽發1張面額100萬元的本票,本票到期日也是一年後,還款期日到了,老張疏於注意,直到了還款後的第四年年,老張有一日才想起老陳跟他借過錢,於是拿著本票到老陳家要求還款,老陳表示因為因為投資失利沒錢還,老張想起曾經去拜訪過孔律師,孔律師說本票依據票據法規定可以作本票裁定,只要裁定過了就可以當作強制執行的名義,於是老張就向桃園地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通過後,在做強制執行時,老陳接獲法院執行命令時,老陳該採取何種法律行為,才可以避免自己房子遭到拍賣?

本文:

本票裁定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由地方法院非送中心的司法事務官為裁定動作,司法事務官僅就票具有無必要記載事項為形世上審查,並不為實體上的調查,縱然本票依據票據法的追索時效為三年,而本件已逾期了,但屬於實體事項的抗辯,司法事務官仍當為本票裁定。

但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明文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所以老陳可以依據該條規定以老張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作實體上的抗辯。

至於強制執行程序,因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但同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所以老陳可以向法院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八德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孔令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8782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