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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名稱未修正、下達日生效)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之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之行政規則,其訂定或修正,以函分行有關機關,不採發布方式,亦無須規定「自發布日施行」、「報○○核定後施行(或實施)」,並避免使用「頒行」、「發布」等語詞;不再適用時,應以函「停止適用」;其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之生效日期,均應於分行函或刊登政府公報之分行函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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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達程序-修正案(名稱未修正、下達日生效).odt 111-05-02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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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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