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3-11-12
- 資料來源:就學就業處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
(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壹、優待對象:
一、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後備軍官、士官、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貳、報名證件:
一、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報名時應檢送下列證件之一:
(一)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除役令。
(三)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 。
二、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三、身心障礙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參、優待時限:退伍後五年內。
肆、優待學校: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
伍、優待方式: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成績加分優待。
一、服志願役退伍者:
(一)在營服役期間5年以上,
- 退伍後1年(未滿)者,原始總分增加25%;
- 退伍後1-2年(未滿)者,原始總分增加20%;
- 退伍後2-3年(未滿)者,原始總分增加15%;
- 退伍後3-5年(未滿)者,原始總分增加10%。
(二)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4-5年(未滿),
- 退伍後1年(未滿)者,原始總分增加20%;
- 退伍後1-2年(未滿)者,原始總分增加15%;
- 退伍後2-3年(未滿)者,原始總分增加10%;
- 退伍後3-5年(未滿)者,原始總分增加5%。
(三)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3-4年(未滿),
- 退伍後1年(未滿)者,原始總分增加15%;
- 退伍後1-2年(未滿)者,原始總分增加10%;
- 退伍後2-3年(未滿)者,原始總分增加5%;
- 退伍後3-5年(未滿)者,原始總分增加3%。
二、在營服役期間未滿3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3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5%計算。
三、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5年:
1.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25%計算。
2.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5%計算。
四、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陸、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未送繳規定證件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亦不得要求加分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