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6-09-13
- 資料來源:就養養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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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安置申請資格
一、領有本會發給之「榮譽國民證」。
二、未安置公費就養。
三、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
四、具有下列各項條件:
(一) 榮民安養:
1、年滿61歲。
2、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81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二)榮眷、遺眷及民眾安養::
1、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
(1)退除役官兵安置就養於榮家其併同安置配偶年滿五十歲、父母年滿六十歲,且無固定職業。
(2)前款以外年滿65歲的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
(3)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81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2.民眾:
(1)年滿65歲。
(2)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81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三)榮民(眷)、民眾養護(失能或失智)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80分以下,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但不包括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有住院醫療需要者、氣切或插3管以上無法照護者。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屬中度以上失智症,須長期照顧。但不包括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有住院醫療需要者、氣切或插3管以上無法照護者。
五、符合前項各項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家不予安置: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二)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1類至第4類精神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