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0-04-23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一、當事人於退伍3個月前向所屬單位人事官申請退伍。
二、由國軍人事權責單位核定退伍人員退除給與金額,函發本會及相關單位。
三、本會退除給付處按軍種函送之退除給與審定名冊辦理發放作業(約7-10個工作日),並於發放日前寄發通知單。
四、退伍生效當日撥入退員指定之郵局帳戶。
(若核有可辦理優惠存款者撥入臺灣銀行帳戶)
■選擇親自臨櫃辦理,請攜帶下列文件至縣(市)榮民服務處領取:
(一)國民身分證。
(二)私章。
註:新制退休俸百分之三十部份,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撥入個人選定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或第一商業銀行)。
相關發放規定請參閱《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