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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在榮總看診、住院、開刀及鑲牙等之醫療行為,除健保給付及相關特定身分別享有免付費用,餘自費額部分,可否請服務處代為向上反映,爭取補助或減免。

類別: 就醫保健
問題: 榮民在榮總看診、住院、開刀及鑲牙等之醫療行為,除健保給付及相關特定身分別享有免付費用,餘自費額部分,可否請服務處代為向上反映,爭取補助或減免。
答覆:

一、本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規定,提供榮民及遺眷家戶代表至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補助如下:
(一)免掛號費:無論有、無職業之榮民(含遺眷家戶代表)。
(二)醫療必須健保不給付醫療項目之自費費用:投保健保第6類第1目之無職榮民(含遺眷家戶代表),須經醫師評估治療方式,如選用本會核准補助之醫療必須健保不給付醫療項目(計1,055項),該項費用由醫院向本會申請補助;惟非屬本會核准補助之項目費用,經榮民或其家屬簽署自費同意書後,仍應由榮民(含遺眷家戶代表)本人負擔。
二、為照顧弱勢榮民,本會修正鑲牙補助作業規定,擴增補助對象,除原有公費就養榮民,納入低收、中低收入戶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榮民。自113年7月31日起已調增補助額度,全口假牙由4萬調升至5萬元;非全口假牙由1萬5,000元調升至2萬5,000元。
三、由於醫療自費項目繁多,囿於國家財政限制,無法全面補助醫療自費項目,本會未來將視實際狀況,滾動評估。

發布日期: 113-09-16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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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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