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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勵中高齡再就業,惟是類人員再就業後,雇主須依規定投保勞健保或職災保險,基此,則無法適用無職榮民享有健保六類一目等就醫權益,建議有條件開放是類人員比照無職榮民持續享有就醫等權益,俾能提高中高齡榮民再就業誘因。

類別: 就醫保健
問題: 政府鼓勵中高齡再就業,惟是類人員再就業後,雇主須依規定投保勞健保或職災保險,基此,則無法適用無職榮民享有健保六類一目等就醫權益,建議有條件開放是類人員比照無職榮民持續享有就醫等權益,俾能提高中高齡榮民再就業誘因。
答覆: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本會補助健保第6類第1目之無職榮民全額健保費,及至全國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補助部分負擔費用。
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下稱就醫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有職榮民至本會所屬各級榮院就醫,依退伍官階補助一定比率健保部分負擔費用(上校級20%;中、少校級50%;尉級70%;士官級士兵級100%),有職、無職榮民至本會所屬各級榮院就醫均免掛號費。

 

發布日期: 113-09-16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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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921
  • 最近更新日期:11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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