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0-01-13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張老太太現住房屋是於 30 年前,向建商購買的連棟整排的透天 厝,與鄰居王先生已經相處二十多年,二戶房屋中間空地築有一米高 圍牆,雙方土地界址就在圍牆中線。張老太太因擴建廚房而將增建主 鋼架主體架設於圍牆上,外緣以鐵皮包覆。二、三年前王先生夫妻搬 至台北居住,去年中旬王先生夫妻雇工整建房屋,工人施工未做防護 措施,施工灰塵大量散落於張老太太住家及庭院,施工中的噪音也讓 張老太太居不能寐,屢次要求廠商應做防護措施不能讓灰塵及廢棄物 散落到自己家裡或庭院,廠商未予理會,張老太太報警阻止廠商施工 無效,連絡王先生夫妻到現場處理否則應停工,王先生夫妻對所有訊 息也已讀不回,張老太太長期無法安睡,每天家中都是滿滿掃不完的 灰塵,想到三十年鄰居,自己對王先生家中多有照應幫忙,今日對方 不理不睬,心中抑鬱而生憂鬱症,某日廠商又要施工時,張老太太上 前攔阻不准其動工,要王先生夫妻出來說清楚,雙方爭吵不休。之後 張老太太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因為王先生對張老太太提告侵占罪,指 稱張老太太加蓋的廚房占用到雙方圍牆外緣,警察局通知張老太太去 警局製作筆錄,張老太太心中憤憤不平,也十分但擔心自己會被判刑。
- 刑法第 320 條:「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5 條規定:「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侵占自己持有他人動產之侵占罪與竊佔他人不動產之罪二者並不相同,本件所爭議的是占用到鄰居 1/2 圍牆之土地,所涉及的罪名應是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之竊占罪,而非侵占罪,但是縱使告訴權人將所提告犯罪之罪名說錯,並不影響犯罪是否成立之判斷。
- 竊占罪之構成,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故意,客觀上實施竊佔的行為,如果是過失占用他人不動產,尚不構成竊佔。張老太太擴建廚房是否構成竊佔罪,也必須依照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竊佔故意而為個案判斷。如果只是施工時工人的便宜行事,亦難認有竊占故意而構成竊佔罪。
- 面對生活事物千千萬萬狀況,不會盡如人意,事情的處理每人各有不同方式和角度,好與壞也往往僅一念之間,如果鄰居不願或無法改善施工中對環境影響,既無法期待別人都與自己相同善念與角度,與其等待鄰居照自己意思處理,張老太太似乎也可以嘗試自己能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髒亂?例如在自己院內架設防護設施防止施工灰塵散入屋內,維護自己住家環境等,也是可能的方式之一,張老太太因鄰居施工之噪音及髒亂影響生活,在與鄰居溝通無效後去阻擋施工,衍生訴訟爭議,不但無法處理改善,又使自己健康受損罹患憂鬱症,反而得不償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盛枝芬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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