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0-01-18
- 資料來源:法規會
王小姐跟房東張太太租了一間房子,彼此也有簽訂租賃契約,但房子其實是王小姐的男友林先生在居住。如今王小姐和她男友分手了,兩個人都不繳房租,房東張太太請林先生搬走,但始終置之不理,房東張太太該怎麼處理?
租賃契約存在於房東張太太與王小姐間,雖然實際住的人是林先生,但租金應向王小姐請求;至於林先生不願遷出的部份,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其遷出。
- 向王小姐請求部份: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依民法第455條,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依民法第226條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而林先生不願遷出部份: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房東張太太得請求林先生遷出並淨空返還房屋。如符合上述條件,房東張太太可請求租金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淨空返還房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游蕙菁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