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1-08-24
- 資料來源:法規會
醫院將地下室商場出租予某甲,租約到期後,某甲拒不搬遷,試問應如何處理?
一、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5條前段、第4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醫院與某甲間所簽立的租賃契約已到期,某甲依法本應返還租賃標的,倘某甲未如期將租賃標的返還,則醫院應積極行使權利,表示不再續約的意思,否則就會轉變成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房客可能反過來主張有權繼續使用租賃標的。而所謂積極行使權利,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房客,定期限請房客搬走,承租人始有證據,並保障自身權益。
三、另外,為防範不良租客,建議可在租約到期前,寄發存證信函,提醒房客,請房客遵期在租約期限內搬走。而在簽租賃契約時,也可在合約上寫明「租賃期限到期後,租賃關係自動消滅,絕不續租」或者在契約寫明「若房客在租賃期限過後要求續住,必須重訂新合約」,以減少紛爭。
四、此外,簽立租約時,可將租約拿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進行租約公證,並載明承租人租期屆滿拒不搬遷時「願逕接受強制執行」的文字,則屆時倘租客拒不搬遷時,就可直接拿租約及公證書,聲請法院逕予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要求返還房屋,無庸透過冗長的民事訴訟程序。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法律顧問永然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