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林父贈與三名女兒,每人100萬元,惟陳明三名女兒接受100萬元之贈與後,應每月給付林父生活費5,000元至林父百年,惟二女兒給付一段時日後,即未再每月給付5,000元生活費予林父,林父可以如何處理?
研析意見:
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民法第412條定有明文,文中二女兒受贈與後不履行贈與之負擔,林父自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請求二女兒每月給付5,000元生活費或撤銷贈與請求二女兒返還100萬元。
(彰化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