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伯伯因鄰居阿強長期協助其至醫院看病,因此與阿強約定過一陣子要贈與其名錶,但嗣後因細故與阿強有爭執,榮民伯伯可否反悔不為贈與?
研析意見:
一、按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因此,本件榮民伯伯若僅口頭上應允阿強,而尚未實際將名錶贈與移轉,則仍得撤銷贈與。惟本件贈與倘若已經過公證程序,則按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榮民伯伯即不得再為反悔,而應將名錶移轉給阿強。
二、但假使榮民伯伯一開始與阿強的約定是「阿強若能持續協助其至醫院看病,願贈與阿強一只名錶」(在法律上稱為附負擔之贈與),則阿強有不履行該負擔之情形時,縱使榮民伯伯已給付名錶予阿強,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仍得撤銷贈與要求阿強返還名錶。
三、另不論是單純贈與或附負擔之贈與,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贈人倘若對於贈與人、贈與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而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於權利移轉後仍得撤銷贈與。因此,阿強與榮民伯伯發生爭執,進而對榮民伯伯有傷害或公然侮辱等應受刑法處罰之行為時,縱使榮民伯伯已給付名錶予阿強,仍得撤銷贈與要求阿強返還名錶。惟依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榮民伯伯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或對於阿強的行為表示原諒時,榮民伯伯的撤銷權即歸於消滅,而應將名錶贈與予阿強。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